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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怀强与付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强,付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850号原告刘怀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付成珍,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刘怀强诉被告付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成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怀强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付成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剩余部分欠款及利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成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付成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付成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书写借据“今借到刘怀强现金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期限一个月自6月2日至7月1日借款人付成珍2015年6月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60000元,因剩余欠款及利息被告未支付,双方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怀强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付成珍向原告刘怀强借款100000元,被告付成珍已实际收到该款项,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对借款金额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付成珍与原告刘怀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刘怀强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40000元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成珍偿还原告刘怀强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付成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