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法定代表人张道虎,关长。委托代理人孙鉴,缉私民警。委托代理人史欢欢,缉私民警。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以下简称黄岛海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岛海关对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食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黄关辑违字[2016]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在第27法庭举行听证会,对黄岛海关作出的黄关辑违字[2016]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孙鉴、史欢欢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岛海关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黄关辑违字[2016]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9月22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海容食品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上述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黄岛海关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黄关辑违字[2016]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作出的黄关辑违字[2016]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东审 判 员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陈正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王周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