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世英与徐玉成、陈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英,徐玉成,陈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766号原告:李世英,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徐玉成,男,1987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陈颖,女,198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李世英诉被告徐玉成、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世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世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荣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