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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进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进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进效,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112执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进效所有的陕A705**号福克斯牌汽车、陕A6EA**号朗逸牌汽车共两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效所有的陕A705**号福克斯牌汽车、陕A6EA**号朗逸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