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29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都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璐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