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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初77号申请人: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赵树清,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晶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韩少华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