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美华、谢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华,谢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3号申请人肖美华被执行人谢永生本院于2017年1月09日立案执行肖美华申请谢永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