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建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郭益玲。被告人王建福,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调俗村69号,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小街一出租屋。2004年因吸毒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5月21日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建福伙同“阿二”(在逃)在途径海口市××巷的37路公交车上准备实施盗窃。在37路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王建福从被害人马某随身携带的包中盗走银色华为Mate7手机1部,窃取成功后,王建福在海口市××区准备逃离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阿二”跳车逃跑。民警从王建福处扣押华为Mate7手机1部。经鉴定,王建福盗窃的华为Mate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49元。缴获的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马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福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建福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ktyjv5rpustidnzakv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涛书记员黄威速录员郑惠丹审核:陈积海撰稿:陈积海校对:黄威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印制(共印2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