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宋洪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宋洪会,曾令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洪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翠。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4908元,由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