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智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296号原告:潘智被告:林强原告潘智诉被告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智,被告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2%,1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林强辩称:2012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14年7月4日补写的借条,60万元中包含有利息。愿意偿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林强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6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在该条据出具前有借贷关系,60万元应是双方结算之后出具的借款凭证,包含有利息,因此原告潘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强偿还原告潘智借款6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1607元,合计6507元,由被告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