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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燕梅、欧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梅,欧啟华,黄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3号申请执行人黄燕梅,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欧啟华,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爱红,女,1964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申请执行人黄燕梅与被执行人欧啟华、黄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啟华、黄爱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燕梅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啟华、黄爱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对被执行人欧啟华、黄爱红的银行存款,车辆、国土、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确认被珍惜人欧啟华、黄爱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燕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啟华、黄爱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