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晓敏、李金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敏,李金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晓敏,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金舫,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晓敏与被执行人李金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舫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