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6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5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