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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18号原告: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同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鸿。被告刘国刚。原告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青州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