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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淑广与郑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广,郑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5号原告:郑淑广,男,河北省东光县灯明寺镇郑集村。代理人:郑中生,男,河北省东光县灯明寺镇郑集村。系原告之父。被告:郑灿江,男,河北省东光县灯明寺镇郑集村。郑淑广与郑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淑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淑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