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玉与甘肃华诚公司、韩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甘肃华诚公司,韩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02号原告:李玉,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九社**号。被告:甘肃华诚公司。代表人:王海云。被告:韩豹,男,现年45岁,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华川村王家岔社。原告李玉与被告甘肃华诚公司、韩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李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免予缴纳。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