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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玉与甘肃华诚公司、韩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甘肃华诚公司,韩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02号原告:李玉,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九社**号。被告:甘肃华诚公司。代表人:王海云。被告:韩豹,男,现年45岁,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华川村王家岔社。原告李玉与被告甘肃华诚公司、韩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李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免予缴纳。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