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张宝柱、洪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宝柱,洪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520号原告: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徵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柱,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洪霏,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张宝柱、洪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宝柱、洪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宝柱、洪霏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宝柱、洪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