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万能与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能,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林万能被执行人: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万能与德阳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已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