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刘武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新,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新,女,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刘武,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赵立新申请执行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内2529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武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刘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武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刘武在正镶白旗有稳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5月开始,从被执行人刘武在正镶白旗发放的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叁万零叁佰伍拾整(30350元),扣完为止。其中扣留款项为:案件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国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