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华,杨建军,吴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99号申请人徐玉华,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春秀,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徐玉华与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