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华,杨建军,吴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99号申请人徐玉华,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春秀,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徐玉华与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