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丽与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177号原告:马丽,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南端金三角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4140XL。法定代表人:张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荣祥,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乔××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丽诉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荣祥、乔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马丽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晨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