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赵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赵贵荣,牛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贵荣,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赵贵荣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广民,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贵荣、牛广民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