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郭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郭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846号原告:王鹏,男,出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全超,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0月12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郭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郭全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