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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鹏与郭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郭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846号原告:王鹏,男,出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全超,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0月12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郭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郭全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