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刘从新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刘从新,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95号原告:杨玉林,男,生于1961年7月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被告:刘从新,男,生于1977年7月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被告:陈勇,男,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原告杨玉林与被告刘从新、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玉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林撤回对被告刘从新、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