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花红江与牟式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红江,牟式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94号原告:花红江,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牟式达,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花红江与被告牟式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花红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周富和人民陪审员 张禺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