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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花红江与牟式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红江,牟式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94号原告:花红江,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牟式达,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花红江与被告牟式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花红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周富和人民陪审员  张禺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