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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告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23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公寓楼一层。负责人:赵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彦彬,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唐延路**号莱安逸境*号楼唐雁臻鼎。委托代理人:车呈国,北京赫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卢怡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告郝彦彬、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晓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