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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01912号申请人: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新区合白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209774Q法定代表人:王光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跃辉,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8587117-7。主要负责人:李军,行长。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64023-4。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友吉,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翟红,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4月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17年5月6日债权转让双方在《安徽日报》上刊登的债权(及全部抵押权)转让公告。本院经审查,对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在《安徽日报》上刊登的债权(及全部抵押权)转让公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对申请人诉称的债权转让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肥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形式,符合债权转让应向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