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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田茂铭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田茂铭,李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茂铭。被执行人李亚琴。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盛中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茂铭、李亚琴欠款2000万元、利息624.66万元、案件受理费173033元、执行费101697元和从2015年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及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温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