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4015号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王于埠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娟,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临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被告人财保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娟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069.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23时0分,庄乾伟驾驶原告所有的鲁Q×××××车沿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临沂市联通公司线路维护中心通信光缆相撞,致临沂市联通公司线路维护中心通信光缆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庄乾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鲁Q×××××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4496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7年10月20日24时止。原告因其损失向被告理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财保临沂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待核实相关证件均合法有效且无免责的情形下,同意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对于造成的公路设施、通信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扣20%的绝对免赔率。评估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投保事实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主张因该起事故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光缆线路损失30000元,提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通信光缆阻断核损一份及金额为30000的收据一份,证实事故致通信光缆挂断,造成经济损失30569.31元,原告实际赔偿30000元。被告主张,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被告核损金额为21514元,同意按照被告的核损金额赔偿,且应当提供发票和打款凭证予以证实。同时原告主张,分别赔偿案外人王梦飞、张成美、张健200元、1000元和500元,并分别提供上述三人出具的收到条予以证实。被告主张,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事故认定书并未提及对该三人造成损失。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财保临沂分公司承保原告的鲁Q×××××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有保险单证实,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原告因该起事故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光缆线路损失30000元,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通信光缆阻断核损一份及收据一份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在2000元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后,余款未超出被告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被告应当予以理赔。被告主张,应以其核损数额21514元进行赔偿,且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原告主张,共计赔偿案外人王梦飞、张成美、张健损失1700元,因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载明事故造成上述三人损失,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财保临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2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邹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