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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阳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山西省阳泉市。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晋03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靳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元钊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姚晓东书记员  王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