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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庭国与被告哈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国,哈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43号原告:李庭国,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被告:哈斯,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李庭国与被告哈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庭国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庭国以双方之间租赁合同需继续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学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