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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胜云与郑州市金水区飞云货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云,郑州市金水区飞云货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618号原告刘胜云,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飞云货运部,住所地郑州市青年路。经营者贺峡丽。原告刘胜云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飞云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朋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