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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天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基础工业园区(城濮路北,临泽路东)。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强,该公司法务主任。上诉人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只能择一为之,一审法院将适用侵权纠纷的法律条文,硬性的适用于合同纠纷,显然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与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称,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供应的搪瓷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其原料报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山东卓信工业搪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为因合同违约而引起的侵权,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原告诉讼时在合同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中可择一而为。山东祥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明确表示其公司在起诉时选择的是侵权责任之诉,故一审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不当,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产品销售地和侵权行为地皆在一审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认银代理审判员  魏 铭代理审判员  毛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