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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问某某、周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第五村民小组,问某某,周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董晓军,男,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田,系该村村民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勤,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问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系问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问某某,系周某某之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第五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问某某、周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第五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冉旭峰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