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春海、王龙、李季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海,王龙,李季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系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季委。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系李季委母亲。上诉人王春海、王龙因与李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季委以5万元借条为权利凭证主张债权,并提交还款协议证明借条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借条和还款协议之间的关系应当查清,该还款协议包含哪几张借条,是否包含本案所涉的5万元,借条与还款协议能否相互对应。望重审时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春海、王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宏 莉审判员 周新蕊代��审判员 崔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庚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