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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元芬申请执行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芬,张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元芬。被执行人张继成。本院受理的吴元芬申请执行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904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芦正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