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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刘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刘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负责人唐军被执行人刘淑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刘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