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刑更5号罪犯余发,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2012年9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2)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余发的缓刑,同年4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提出,罪犯余发在矫正期间认罪伏法意识差,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劳动,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4月20日、2016年6月18日予以警告处分。在2017年3月2日的社区服刑人员规范教育集中训练活动中,余发训练态度散漫(手插口袋、咀嚼槟榔等),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其拒不配合,并直接离场,影响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余发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2)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余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在罪犯余发的社区矫正期间,执行机关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因罪犯余发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劳动,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4月20日、2016年6月18日对罪犯余发予以警告处分。在2017年3月2日的社区服刑人员规范教育集中训练活动中,罪犯余发训练态度散漫(手插口袋、咀嚼槟榔等),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罪犯余发拒不配合,并直接离场,影响恶劣。另查明,罪犯余发201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期间共羁押7天。本院认为,罪犯余发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和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已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余发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余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应折抵刑期7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秦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人民陪审员  朱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宾宇霞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