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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与张伟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张伟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9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金碧湾花园9号楼首层之C03、C04、D01、D02。主要负责人:朱镇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旺,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敏,系该行职员。被告:张伟华,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诉被告张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瑜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