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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洁与叶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洁,叶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25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潘洁,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倪大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魁,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潘洁诉被告叶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洁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魁下落不明,无房、无车辆,无存款、无股票及有价证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42911.0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