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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宝诉被告陈开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宝,陈开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431号原告:夏玉宝,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系原阿盟矿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泽,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夏玉宝诉被告陈开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夏玉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宝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夏玉宝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学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