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段焕珍、葛晓利等与尚凤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焕珍,葛晓利,尚凤美,葛飞,葛卫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92号原告:段焕珍,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葛晓利,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尚凤美,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葛丙朝之妻。被告:葛飞,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葛丙朝之子。被告:葛卫蒙,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葛丙朝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焕珍、葛晓利诉被告尚凤美、葛飞、葛卫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焕珍、葛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