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志勇、陈庆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陈庆根,张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陈庆根,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张兰群,女,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志勇与陈庆根、张兰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庆根、张兰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