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卫东与刘明、孙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东,刘明,孙振全,余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047号原告崔卫东,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明,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晨曦,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刘明儿子。被告孙振全,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余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卫东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三友驴友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三友驴友饭庄的诉讼并追加刘明、孙振全、余益为本案被告。原告崔卫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