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年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630号原告:叶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邓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