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河县某某有限公司与万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河县某某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梁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河县。负责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本院在执行梁河县某某有限公司与万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某某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22民初1461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河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城建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2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范玉国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