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文斌与徐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斌,徐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79号原告:黄文斌,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徐少鹏,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黄文斌与被告徐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文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文斌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