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江与杨同林、杨同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江,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56号之一原告:刘春江,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杨同林,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平阴县。被告:杨同坤,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卢西献,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告:王贵亮,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侯秋霞,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三八东路冯寨桥东。法人:侯秋霞,总经理。被告:孔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江诉被告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同林、杨同坤、卢西献、王贵亮、侯秋霞、德州盛华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孔明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