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元峰与垫江县鹤游水利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峰,垫江县鹤游水利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元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渔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垫江县鹤游水利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农服中心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8015027-8本院在执行孙元峰与垫江县鹤游水利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奚浩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