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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庆与被执行人王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保12号赵永庆:你在本院审理的赵永庆与王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湘1129民初242号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请人王陆军在东田镇移民安置房屋建设一标段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140000元,该公司未明确表明王陆军有多少工程款没有给付,保全事项未能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 百度搜索“”